当事人:
姓名:刘永根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星村委会丰源农场
身份证号码:440125**********137X
联系方式:139****4363
经调查,你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星村委会丰源农场林地上涉嫌滥伐林木。经有资质的林业工程师鉴定,涉嫌无证采伐林木范围的地籍小班号为441802007007000102203、441802007007000102212;数据库地类为:乔木林地、其它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分别为重点商品林地、一般商品林地;林种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一般用材林。经现场核查,现场遗留伐根,平均根径为11.8cm,无证采伐林木总面积0.4431公顷 (6.6465亩,4431平方米),无证采伐蓄积量4.0立方米,材积量为2.8立方米,株数127株。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0立方米,符合《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中“滥伐林5m³以下”的违法情节,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2的规定“滥伐林5m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本单位拟对你作出以下责令: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限期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共127株。
并拟处滥伐林木价值(¥1820.00)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源潭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763-3242227
单位地址:清城区源潭镇源潭大道1号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